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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2020-11-09 15:08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奖励或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为春季国家助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无挂科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10%以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在排名30%以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无挂科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均在班级排名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及工作要求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工处、资助中心负责人及各学院学工副院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兼评审委员会。

2、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工副院长为副组长,年级主任、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4、国家奖学金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的原则;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持“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照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子女、其他城镇贫困群众以及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6、在工作中,各学院要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不做人情,不徇私舞弊,按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7、学院要将评审结果在班级宣传栏、学院信息栏等多个场合进行公示。与此同时,学院要对“学生信息公示情况”、“评定结果公示情况”等认真进行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江西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情况检查表》

8、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助)学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助)学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挥霍、滥用奖(助)学金,不得以获奖(助)学金为由请客送礼或对某人进行答谢。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奖(助)学金,并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

10、学校设立专门投诉信箱及电话,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资助中心电话:88137882

校信访办电话88138889

校纪检办电话:88136156

四、评审程序

1、召开校、院两级会议,布置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2、校资助中心将省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再分配至各班。

3、各学院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召开主题班会,加强宣传,让全体学生了解评比的条件和原则,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申请。

4、各学院分班统计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并报学工副院长亲笔签署确认,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本学院候选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5、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审核批准,在全校公示(五天以上),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中心将评定结果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五、发放工作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是由学校财务处和相关银行发放。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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