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学院学工助理中心章程
江西科技学院学工助理中心是学校学工部(处)领导下的,以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而开展学生工作的校级学生组织机构,是学校党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一条 学工助理中心的基本任务
1、在学工部(处)直接的领导下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等;
2、积极开展校园基础文明建设,引导和督促广大同学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3、及时向学工部反映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
4、加强中心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健康、活泼、进取的团队精神,努力为学院的学生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学工助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1、学工助理中心设主任一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2、中心下设秘书处、学生事务部、学风督察部、社会实践部、文化传播部、资助工作部、纪律检查部。
第三条 学工助理中心干部的基本条件
1、立场坚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政策理解水平;
2、具有江西科技学院学籍的学生;
3、热爱学生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吃苦耐劳、勤奋好学、开拓创新、乐于奉献的精神;
5、工作主动,积极向上、作风正派,严于律己,通过自身的品行在广大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影响力、感召力;
6、自觉服从组织的指挥、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 学工助理中心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学工助理中心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2、接受学生干部专项培训和素质拓展活动;
3、有权参加学工助理中心的有关会议,对学工助理中心的重要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对学工助理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5、毕业时由学工部(处)出具学生在校表现鉴定,优秀干部可获得优先推荐就业或在校见习机会。
学工助理中心干部要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学工助理中心章程,执行中心决议;
2、积极参加学工助理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中心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维护中心的荣誉和利益,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树立学工助理中心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工助理中心各部门职责。(见各部门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 本章程由学工处根据实际不断完善。
学工助理中心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