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信念、有扎实学识、有道德情操、有纪律意识、能担当大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入党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大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测评、学业考核测评、能力发展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意识形态、思想品德培养、法纪观念和组织纪律表现;
(二)学业考核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自习表现、课堂状况和考风考纪;
(三)能力发展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是否具备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四)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是否积极参与劳动教育、参与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性活动。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思政测评得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占50%,能力测评得分占 30%、文体测评得分占1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思想政治测评评定分+思想政治测评奖励分)*10%+(学业考核测评评定分+学业考核测评奖励分)*50%+能力发展测评奖励分*30%+(文体表现测评评定分+文体表现测评奖励分)*10%。
各班级依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名次进行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为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测评得分的平均数。
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主要为下列工作提供依据:(一)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二)班级、学院、学校及以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三)发展入团;(四)推优入党;(五)毕业生鉴定。
第二章 思想政治测评
第六条 思想政治测评满分为100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评定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占总成绩的10%。其中:思政评定分满分57分,思政奖励分满分43分。
思想政治测评最终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班级测评小组思政评定分(基本分-扣除分)+奖励分
第七条 思想政治测评评定分中基本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大项要求:
(一)意识形态方面。主要包括,政治意识: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理论学习:按期完成青年大学习,参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班,参加党史学习教育等学习活动;实践活动:按要求开展党团实践活动,志愿活动的态度和表现;
(二)品德修养方面。主要包括,公德修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主动担当作为,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人际关系:秉承诚实守信,态度端正,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的处事原则;行为规范: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节约水电粮食,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法纪观念方面。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不参与诈骗,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等;校规校纪: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校内不圈养宠物;有问题逐级反馈,不虚假投诉,资助工作中不弄虚作假;
(四)组织纪律方面。主要包括,班集体活动参与:积极参加班会、公开课等班级活动;校、院活动参与: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非文体性讲座、会议、演出等各项集体活动;社会性活动参与: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或协同的社会性活动。
第八条 思想政治测评评定分中扣除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意识形态方面。政治意识:有违基本要求的相关政治言论、行为视情况扣分。理论学习:情节严重者一票否决;未按照基本要求完成青年大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等学习任务的,每缺一次扣 1 分。实践活动:拒不参加党团实践、志愿活动者每次扣 1 分;
(二)品德修养方面。公德修养:有违背公德修养基本要求者视情况扣分;人际关系:有违诚实守信者视情况扣分;行为规范:有违基本行为规范者,但尚不达到处分标准的每次扣 1 分;
(三)法纪观念方面。法律法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者,扣 5 分;情节严重者,一票否决;校规校纪:有违校规校纪者,受警告处分的扣 2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 4 分,受记过处分的扣 8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 10 分;
(四)组织纪律方面。班集体活动参与:拒不参加班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1 分。校、院活动参与:拒不参加校、院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1 分。社会性活动参与:拒不参加社会性活动者每次扣 1 分。
第九条 思想政治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评优评先:被评为优秀党员、三好学生,国家级的加 10 分,省市级的加 8 分,校级的加 6 分,院级的加 4 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优秀团员者,国家级的加 10 分,省市级的加 8 分,校级的加 6 分,院级的加 4 分;各类先进个人(如:单项活动优秀奖、军训优秀学 院、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市级的加 8 分,校级的加 6 分,院级的加 4 分;先进事迹受学校、院发文表扬者,分别加 6 分、4 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若该项指标累计加分超过 32 分者仍按照 32 分计算;
(二)集体荣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市级、学校或院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2 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被评为学校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分别加 1 分;若该项指标累计加分超过 6 分者仍按照 6 分计算;
(三)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捐书、捐款、 捐物、献血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 1 分;若该项累计加分超过 5 分者仍按 5 分计。
第三章 学业考核测评
第十条 学业考核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评定分、 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占总成绩的 50%。其中:评定分满分为 78 分,奖励 分满分为 22 分。
学业测评最终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班级测评小组学业评定分(基本分-扣除分)+奖励分
第十一条 学业考核测评评定分中基本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两大项要求:
(一)学习成绩方面。教务系统成绩:根据各二级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 本人学年必修课各科总成绩÷科次×0.6;
(二)学风状态方面。主要包括,自习表现: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开展早晚自习;课堂状况:遵守课堂纪律,认真上好每一节课;考风考纪:严格遵守考风考纪,诚信考试,文明应考。
第十二条 学业考核测评评定分中扣除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学风状态方面。自习表现:未按要求开展自习,缺勤一次扣 1 分; 自习期间不遵秩序,态度不端正,玩手机、睡觉、迟到、早退等不良行为 被记录者,每次扣 1 分。课堂状况: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次计算,每旷课 一节扣 2 分;上课期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态度不端正,玩手机、睡觉、迟到、早退等不良行为被通报者,每次扣 1 分。考风考纪:凡考试作弊被学 院、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或处分者扣 5 分;情节严重者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学业考核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科竞赛方面。参与学科竞赛、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 等重点学科竞赛活动者,加 2 分;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省市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
(二)辅修学位方面。根据各二级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修读辅修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年各科总成绩÷科次×0.05;
(三)学风状态方面。图书馆借阅情况,根据阅读考核合格、良好、优秀等级分别加 3 分、4 分、5 分。
第四章 能力发展测评
第十四条 能力发展测评满分为 100 分,全部属奖励分值,占总成 绩的 30%。其中,奖励分满分为 100 分。
第十五条 能力发展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语言能力方面。英语等级: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者加 2 分,六级者加 2 分;其他表现:参加校、院级演讲、朗诵、辩论赛等加 2 分;作为校、院级优秀代表发言,做报告、做讲座加 2 分;
(二)科研能力方面。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专业学术论文被地级市、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加 10 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 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同一学生(项目)同一类别论文以最高奖项得分计算,如团队论文团队成员均可按此相应分数加分;若该项累计加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专利成果: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 10 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同一学生(项目)同一类别竞赛以最高奖项得分计算,如团队获奖团队成员均可按此相应分数加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 5 分,外观专利每项加 3 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同一学生(项目)同一类别竞赛以最高奖项得分计算,如团队获奖团队成员均可按此相应分数加分;若该项累计加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媒体报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媒体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或媒体每篇加 10 分,省级刊物或媒体每篇加 8 分,地级市刊物或媒体加 5 分,市县级刊物或媒体每篇加 3 分;在校级媒体(如:江西科技学院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 2 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 院级加 1 分;被学校宣传部采用的稿件加 1 分(从事宣传工作的干部、记者、通讯员向校宣传部所投稿件不列入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刊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不加分;若该项累计加分超过 14 分者仍按 14 分计算;
(三)职业技能方面。专业资格证书:获取专业资格证书,初级证书加 2 分,中级证书加 4 分,高级证书加 6 分,累计不得超过 6 分;
(四)各类竞赛方面。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者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省市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院级的分别另加 4 分、3 分、2 分;获奖参赛者以获奖分数计算加分,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第二课堂竞赛: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 者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省市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院级的分别另加 4 分、3 分、2 分;获奖参赛者以获奖分数计算加分,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 双创: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者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省市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院级7的分别另加 4 分、3 分、2 分;获奖参赛者以获奖分数计算加分,该项指 标累计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
(五)创业能力方面。创业成果:众创空间入驻项目团队成员每人 加 6 分;营业执照合伙人每人加 6 分;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6 分者仍按 6 分计算;
(六)服务能力方面。担任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 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工助理中心、军政教导队、学生党支部委员等校、院学生组织 主要负责人加 10 分;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工助理中心、军政教导队等校、院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班长及团支部书记加 8 分;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工助理中心、军政教导队等校、院学生组织各部门干事加 6 分;担任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加 6 分;担任寝室室长加 4 分;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参与服务:积极主动参与学科竞赛各类服务工作,运动会、社团活动、党员工作服务站或文体竞赛(含比赛裁判)等志愿服务工作任务,每次加 1 分,该项指标累计超过 6 分仍按 6 分计算。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评定分、 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占总成绩的 10%。其中:评定分满分为 7 分,奖励分满分为 93 分。
文体表现测评最终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班级测评小组文体评定分(基本分-扣除分)+奖励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测评评定分中基本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要求: (一)社会实践方面。参与劳动教育: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教 育和各种公益性劳动,按要求完成教室、宿舍区域卫生自治。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测评评定分中扣除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社会实践方面。参与劳动教育:不积极参加劳动教育者,不按要求完成教室、宿舍区域卫生自治者每次扣 1 分。
第十九条 文体表现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文娱活动方面。文娱活动表现: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 次每项获奖按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2 分;参加艺术团(队)作为正式队员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 4 分,院级加 2 分;训练只达一学期者按 50%计分;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 次的演出者,按照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8 分、 7 分、6 分、5 分;省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6 分、 5 分、4 分、3 分;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1 分;为文娱演出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 1 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 5 分仍按 5 分计算;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25 分者仍按 25 分计;
(二)体育活动方面。体育活动表现: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获奖按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 2 分;参加运动队作为正式队员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 4 分, 院级加 2 分;训练只达一学期者按 50%计分;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按照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8 分、 7 分、6 分、5 分;省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6 分、 5 分、4 分、3 分;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1 分;破记录者按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分别另加 15 分、10 分、5 分;参加晨练,每次加 1 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 5 分仍按 5 分计算;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25 分者仍按 25 分计;
(三)社团活动方面。社团活动参与: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每次加 1 分,被评为省市级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加 8 分,校级加 4 分;该项 指标累计分超过 8 分者仍按 8 分计;
(四)社会实践方面。参与暑期三下乡:积极参与暑期三下乡工作,完成工作要求者加 5 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官方主流媒体专题宣传报道,国家级加 10 分,省级加 7 分,市县级加 5 分;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15 分者 仍按 15 分计;参与红色走读:积极参与红色走读实地实践活动,完成活动要求者加 5 分。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省市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该项指标累计分超过 15 分者仍按 15 分计;参与社会调研: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调研工作,完成工作要求者凭单位证明加 5 分,该项指标加分累计不超过5 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院级领导小组和班级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二)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对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五)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每月结合 班级同学本月的学习状态和表现,对该班级同学进行评议与评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评 定班级同学综合素质测评中相关评定指标分数;若发现错漏者,班级综合 素质测评小组按照规定予以更正;
(四)公示。在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完成后,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定成绩(含四类表现的评定单项成绩)向全体班级同学进行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每月15日前自行导入系统,完成本班的小组测评;各校内职能部 门、学院组织每个学期报送的加分材料需在汇总完成后,进行公示五天, 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评优。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将作为评选各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入党及奖助学金等人选的重要依据;
(六)审批与备案。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批,统计汇总表、收集佐证材料后由各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存底留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测评办法其他说明事项,以同文共发的《江西科技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流程规范说明》和《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为唯一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